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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8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国泰
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的
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符合有关上市地法律及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
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
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到第六条增补
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
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委托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
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