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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8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

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符合有关上市地法律及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

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

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战略

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工作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

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

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

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
员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会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

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