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8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
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符合有关上市地法律及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
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
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战略
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工作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
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
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
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
员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会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
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