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8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高管人员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裁、联席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
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符合有关上市地法律及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
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
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
四条至第七条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管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
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日,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
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
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
员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本人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
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
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必须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
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
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
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
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