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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邦食品: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29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3-046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3年6月28日15:00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国家农创园公共创新平台B座以
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6月13日以公
告形式发出。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国家农创园公共创新平台
B座;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邦辉;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邦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392,028,06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1.3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74,095,90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0.34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17,932,162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9750%。
    2、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22,327,18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2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395,02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239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17,932,16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75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
案:
提案 1.00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1,055,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19%;反对
971,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9%;弃权 462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54,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446%;反对
971,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33%;弃权 46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提案 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0,995,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66%;反对
1,031,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32%;弃权 46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94,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759%;反对
1,031,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221%;弃权 46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提案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376,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80%;反对
9,533,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19%;弃权 118,26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75,2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7706%;反对
9,533,6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6997%;弃权 118,26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9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杨军、方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2023)承义法字第00191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