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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潭电化: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5-17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监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监事会及监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出席。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文件,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
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第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六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
    例行会议每年度至少 6 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
议、传真或网络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亦未
指定监事代其行使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主
持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例会应于十日以前发出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发出通知
的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方式:专人递送、电子邮件、微信、电话和短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对议案获得充分资料
及相关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时,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经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采用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后,应当作出决议,并由与会的全体
监事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内容明确,形式规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格
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作出记录。
    监事会会议由一名监事或监事会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与会的全体监事签名确认。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