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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轮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08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9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7日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2023年12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12月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3年12月7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公司A幢六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徐小敏董事长。
    2、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2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317,382,0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81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8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27,466,03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56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9,916,05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3.6251%。
    (3)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1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22,006,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17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568,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5%;反对 1,813,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568,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5%;反对 1,813,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568,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5%;反对 1,813,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568,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5%;反对 1,813,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波、张子夜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