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TCL中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作出了
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并公告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8 日下午 15 点 00 分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
区(环外)海泰南道 10 号,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
沈浩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3年6月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 至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
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5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05,381,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351%。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886,644,71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40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48 人,
代表股份 218,736,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43%;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计 15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0,358,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47%。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制定<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和股东大会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72,566,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313%;
    反对 21,158,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41%;
    弃权 11,656,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543,588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084%;反对 21,158,54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019%;弃权 11,656,387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2897%。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72,723,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55%;
    反对 21,001,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99%;
    弃权 11,656,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5%;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72,582,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328%;
    反对 21,142,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26%;
    弃权 11,656,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5%;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雪:


    颜克兵:                                王佩琳:




                                                   2023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