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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TCL中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2023-07-08  

                                                                                                                         茹源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他 一 致行动人的基本情
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
                                                                     他国家或地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区的永久居
                                                                         留权
                                                  广东省惠州市
  李东生   中国      4425011957********                                   否
                                                    惠城区****
                                                  天津市南开区*
  沈浩平   中国      1201021962********                 ***            口


                                                  广东省惠州市
   黎健    中国      4328221972********                                   万之

                                                    惠城区****
                                                                          口


                                                  广东省深圳市
  闰晓林   中国      6103211966********                                   口
                                                    南山区****
                                                  广东省深圳市
   潘薇     中国     3401111970***丰****                           万之
                                                                          口
                                                    南山区****
                                                  天津市和平区*
  秦克景   中国      1201041965********                                   口
                                                        ***
                                                  广东省深圳市
  净春梅    中国     6103021974********                                   口
                                                    宝安区****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TCL科技 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TCL科技股权结构较为分散, 不存在《公司法》第二百 一 十六条
所规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TCL 科技第一 大股东为李东生及其一 致行动
人九天联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李东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九天联成合计持
有公司1,264,053,189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6.73%。 TCL 科技(天津〉由
TCL科技 100%持股, 其控股股东为TCL科技 。

     收购人与TCL科技(天津)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凹
                                        自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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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5%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TCL科技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TCL中环外, 收购人及其 一 致行动人在境内外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己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序                                                                拥有权益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简称        上市交易场所   股票代码
 号                                                                  主体

       上海银行股份有
                         上海银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601229.SH TCL科技
           限公司
       华显光电技术控
2                        华显光电    香港联合交易所     0334.HK TCL科技
         股有限公司
       无锡帝科电子材
3                        帝科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 300842.SZ TCL科技
       料股份有限公司
                        MAXEONSOL
      Maxeon Solar T              美国纳斯达克证
4                       AR TECHNO                        MAXN TCL科技
      echnologies, Ltd.               券交易所
                          LOGIES

       天津普林电路股
5                        天津普林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2134.SZ TCL科技
         份有限公司
       广东奥马电器股
6                        奥马电器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2668.SZ       李东生
         份有限公司
      TCL电子控股有
7                       TCL电子      香港联合交易所     1070.HK     李东生
         限公司


 (八〉 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

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TCL科技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日, 收购人及其 一 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 信托
公司、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境内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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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 一 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
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有前述计划,收购人及其 一 致行动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 一 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
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有前述计划,收购人及其 一 致行
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一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确认,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未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收购完
成后, 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业务、 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
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收购人己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   “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 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影响TCL中环独立性, 在业
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反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违法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 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法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于 本企业控制TCL中环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企业
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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