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05-2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
上市公司名称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简称 天津普林 证券代码 002134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TCL 数码科技(深圳)
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
交易对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弘瑞成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增资两项内容组成: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TCL 数码科技(深圳)有限责任
本次重组方案简介
公司持有的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0%
的股权并以货币方式出资认缴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5,693.8776 万元。
本次交易的资产最近一年的资产总额指标、资产净额指标和营业收入指标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占比分别为 55.66%、95.68%和 80.88%,均超过 50%,且资产净额、营业收
的依据 入均超过 5,000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
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 是
是否相符
1.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1.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不适用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1.1.4 交 易 对方 阐述 的 历史 沿革 是 否真 实、 准 确、 完
是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1.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1.2.1 交 易 对方 披露 的 产权 及控 制 关系 是否 全 面、 完
是
整、真实
1.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是
的情况
2-1-2-1
1.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是
基本情况
1.3 交易对方的实力
1.3.1 是 否 已核 查交 易 对方 从事 的 主要 业务 、 行业 经
是
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1.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1.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
是
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1.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1.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
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 是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 是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1.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 不适用
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1.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1.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上市公司购买标的
公司原股东持有股
权的交易对方为
TCL 数码,TCL 数
码为李东生通过
TCL 实业控制的企
业,TCL 科技是天
津普林的间接控股
股东,李东生先生
为 TCL 科技的董事
长及首席执行官;
1.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否 上市公司董事邵光
洁实际控制惠州弘
瑞成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瑞达兴业并担
任瑞达兴业的委派
代表;根据《上市
规则》等规定,惠
州弘瑞成是上市公
司的关联方,因
此,TCL 数码及惠
州弘瑞成是上市公
司的关联方。
1.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是
理人员的情况
1.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不适用,交易对方
2-1-2-2
让其所持股份 不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
1.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弘瑞成历史上代持
是
情况已解除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
管资产等情况)
2.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是
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
不适用
因素
2.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
是
经营记录
2.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是
间是否真实
2021 年 10 月 25
日,惠州市生态环
境局对泰和电路出
具《广东省惠州市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惠市
环 ( 仲 恺 ) 罚
[2021]57 号),因
其建设项目需配套
的污染防治设施未
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或使用,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第十
九条的规定,责令
泰和电路新增设备
停止生产,并处以
2.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是
20 万元的罚款。
泰和电路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缴纳
20 万元罚款并完成
违法行为整改。
2022 年 1 月 26
日,惠州市生态环
境局出具《涉及一
般失信行为行政处
罚信息信用修复
表》,确认整改完
整,同意信用修
复。2023 年 3 月 6
日,惠州市生态环
境局仲恺分局对泰
和电路进行环保现
2-1-2-3
场检查(勘察),
确 认 公 司 就 2021
年环保处罚事项已
完善现状技术论证
报告及相关审核,
并通过专家评审,
已核发排污许可
证。
根据处罚作出的法
规依据,泰和电路
的违法情节属于轻
微违法情节,上述
行政处罚不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3 年 3 月 1 日,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仲恺分局出具《关
于泰和电路科技
(惠州)有限公司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的复函》,确认泰
和电路 2021 年 1
月 1 日至复函出具
之日无重大环境违
法行为记录。
2.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2.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是
2.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
是
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2.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是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2.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 是
明
2.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是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2.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是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2.4.1 权属是否清晰 是
2.4.1.1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 公司有自建 557 平
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 方米的无证房产,
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和租赁有 1,136.85
平方米的无证房
是
产,该等无证房产
因手续瑕疵无法办
理产权证书。
2-1-2-4
经核查,标的公司
自行建设和租赁使
用的无证房产不存
在权属争议,未曾
被主管部门要求拆
除,目前可以正常
使用,且占标的公
司整体房屋使用面
积的比例较小,不
会对其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交易对方惠州弘瑞
成已出具承诺:如
果泰和电路因其租
赁的未取得权属证
书的房屋遭受任何
经济损失或支出费
用的,承诺人按照
本次交易前所持泰
和电路的股权比例
分别向上市公司补
偿,补偿金额为上
述经济损失及费用
与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所持泰和
电路股权比例的乘
积。
除上述情况外,标
的公司其他应办理
权属证明的资产已
办理了相应权属证
明。
2.4.1.2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是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
是
重大风险
2.4.1.3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
是
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2.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
是
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2.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是
利
2.4.2.2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是
属是否清晰
2.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是
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2.4.2.4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
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 是
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2-1-2-5
2.4.2.5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是
2.4.3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
是
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
是
措施的情形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
受到处罚的情况详
见上文 2.2.3 项回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是 复,目前不存在其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他会导致标的公司
受到第三方请求或
行政处罚的事实。
截至目前,标的公
司存在 1 宗尚未完
结的诉讼案件,标
的公司作为原告起
诉精锐视觉智能科
技(上海)有限公
司返还原告已支付
2.4.4
的设备采购订金
31.6 万元及利息,
法院已判决支持原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否 告,被告尚未履行
判决义务,泰和电
路已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鉴于该等诉讼标的
金额较小且其涉及
的应收账款已经全
额计提坏账准备,
该等诉讼不构成对
本次重组的实质性
法律障碍。
2.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是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2.4.6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是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是
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是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
是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2.5 资产的独立性
2.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
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 是
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2.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 为最大程度发挥上
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是 市公司和标的公司
在业务层面的协同
2-1-2-6
效应,在保持标的
公司在经营管理方
面的独立自主性以
及保留原有管理团
队与经营模式的前
提下,双方将在研
发、采购、生产、
销售、质量控制等
方面进行融合,发
挥双方各自优势,
共享双方优质资
源,实现整体及各
方平衡、有序、健
康的发展。
2.6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是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标的公司存在一香
港子公司香港泰
瑞,项目组查询了
企查查等公开网络
信息,并取得泰和
涉 及 购买 境外 资 产的 ,是 否 对相 关资 产 进行 核
电路书面确认:报
查,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
告期内,香港泰瑞
2.7 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 是
未到任何当地监管
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
部门、行政部门发
意见)
起的调查、处罚等
通知,香港泰瑞的
生产经营符合香港
地区法律法规的规
定。
2.8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是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2.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2.9.1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 不适用
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2.9.2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不适用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2.9.3 购 买 资产 在进 入 上市 公司 之 前是 否实 行 独立 核 不适用
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
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2.9.4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不适用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不适用
理作出恰当安排
2.10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 收入确认时点
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天津普林:直接销
是
售货物在客户取得
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2-1-2-7
确认收入,公司采
用寄存销售方式销
售货物时根据合同
约定在客户实际领
用商品时确认商品
销售收入。
标的公司:取得相
关商品控制权时确
认收入,具体为
(1)内销产品收
入确认需满足以下
条件:公司将产品
交付客户,并经与
客户签收、核对确
认无误后确认销售
收入。
(2)外销产品收
入确认需满足以下
条件:约定目的地
交货的外销,公司
在产品送达客户指
定地点时确认收
入,其余在发货并
完成报关出口时确
认收入。
综上,双方均以控
制权转移确认收
入,重大会计政策
或者会计估计与上
市公司不存在较大
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
不适用
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2.11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是
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2.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根据《环境保护综
合 名 录 (2021 年
版)》,印制电路
板属于“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
品,但不属于环境
保护部等四部门印
发的《企业环境信
是
用评价办法(试
行)》所规定的 16
类“重污染行业”
之一。
尽管尽管标的公司
生产的产品属于
“高污染、高环境
2-1-2-8
风险”产品,但
《名录》未规定相
关产品属于禁止或
限制生产的产品,
《名录》系供各部
门制定和调整有关
产业、税收、贸
易、信贷等政策时
参考。行业政策方
面,印制电路板不
属于《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
类、淘汰类产品,
发行人的项目备
案、环评批复持续
有效,发行人取得
了 《 排 污 许 可
证》,惠州市生态
环境局仲恺分局出
具了无重大违法行
为记录合规函。
对于被列入《名
录》的“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
品,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会通过在线监
控污染物排放状况
及“双随机、一公
开”的方式予以检
查。标的公司在生
产过程中废水、废
气、固体废弃物等
污染物,标的公司
已采取有效的处理
措施达标排放,报
告期内标的公司历
次环保现场检查均
通过。
综上,虽然本标的
公司生产产品属于
《名录》规定的高
污染、高环境风险
产品,但标的公司
生产项目已经取得
了项目备案、环评
批复及排污许可
证,报告期内严格
遵循国家及地方环
2-1-2-9
境保护各项规定并
落实各项环境保护
措施。标的公司生
产产品被列入“高
污染、高环境风
险”产品名录不会
对本次交易的实施
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
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3.1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 不适用
的情形
3.2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 不适用
市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
司收入和盈利下降
3.3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 不适用
产
3.4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不适用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不适用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4.1.1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
是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是
4.1.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是
4.1.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是
4.1.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 是
4.1.5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核查程序:
(1)审阅中联评
估为本次交易出具
的评估报告、评估
说明;(2)了解
标的公司的行业地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 位、核心竞争力等
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 是 情况,了解标的公
的为无形资产时 司的业务模式,预
测产能、产销量、
价格与预测收入的
匹配性;(3)审
阅标的公司与客户
签订的协议并走访
重要客户;(4)
2-1-2-10
分析主要成本、费
用的性质,对标的
公司主要预测的成
本和费用变动趋势
进行分析;(5)
了解并分析标的公
司资本性支出计划
的合理性;(6)
复核收益法折现率
的计算过程;
(7)了解并无形
资产未入账的原因
及合理性;(8)
获取并复核资产基
础法中无形资产的
评估增值过程,对
无形资产的提成
率、技术替代率、
折现率等参数的合
理性进行分析等。
结论:(1)收益
法中,未来收入增
长率、折现率、产
品价格、销售量等
重要评估参数取值
合理;(2)资产
基础法中,无形资
产的评估增值具有
合理性。
4.1.6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
是
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4.1.7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是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根 据 大 华 核 字
[2023]005688 号
《 审 阅 报 告 》, 假
设交易完成后的架
构在本备考合并财
务 报 表 期 初 2021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
4.1.8 否 年 1 月 1 日已经存
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在,本次交易将产
生 商 誉 金 额 为
16,735.60 万 元 。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承担因商誉减值测
试导致的费用。
4.2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是
允、合理
4.3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估
是
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2-1-2-11
5.1 债务转移 不适用
5.1.1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 不适用
书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5.1.2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 不适用
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
债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适用
5.2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 不适用
务人等法定程序
5.3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 不适用
得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5.4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 不适用
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5.5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 不适用
意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6.1 程序的合法性
6.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 是
程序
6.1.2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是
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6.1.3 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待召开上市公司股
表决通过 否 东大会对重组方案
进行表决
6.2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
是
限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 不适用
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
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7.1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是
7.2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7.2.1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
是
盈利能力
7.2.2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
业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 是
为“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是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
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 是
权投资等情形
7.2.3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 是
关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2-1-2-12
7.2.4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
是
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是
定性
7.2.5 本 次 交易 设置 的 条件 (包 括 支付 资金 、 交付 资
产、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
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 是
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
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7.2.6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7.2.7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
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 是
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7.2.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不适用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
排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
履行补偿的能力
7.3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7.3.1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是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
是
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7.3.2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是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
7.3.3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可证、排 是
污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7.3.4 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是
7.3.5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是
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7.4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7.4.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是
司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
是
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7.4.2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
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 是
做出财务决策
7.4.3 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是
7.4.4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
是
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7.4.5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 量 、劳 动安 全 、人 身权 等 原因 发生 的 侵权 之 是
债;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2-1-2-13
8.1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否
8.1.1 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不适用
8.1.2 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不适用
8.1.3 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不适用
8.1.4 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不适用
8.2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是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
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 是
备注栏中列明
8.3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8.3.1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是
动
8.3.2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上市公司将于本次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交易的重组报告书
披露后,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记录的查询申请,
并在查询完毕后补
充披露查询结果。
8.3.3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上市公司将于本次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交易的重组报告书
披露后,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记录的查询申请,
并在查询完毕后补
充披露查询结果。
上市公司将于本次
交易的重组报告书
披露后,向中国证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8.3.4
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
的嫌疑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记录的查询申请,
并在查询完毕后补
充披露查询结果。
8.4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是
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是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是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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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是
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是
8.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
是
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是
8.7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 是
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
8.8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 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
否
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天津普林的独立财务顾问,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了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关注了交易标的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与盈利能力;关注了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股
权控制关系、主要财务状况、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等;关注了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影响等,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大
资产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 并与上市公司、律师和审计机构等经过充分沟通后,认
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价格根据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由交易
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法选择适当,结论
公允、合理,有效地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四、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结果定价,所选取的评估方法具有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
性、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具有合理性、预期收益具有可实现性。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
交易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违
约责任切实有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
和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强制业绩补偿要求,本次交易方案由上市公
司与交易对方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未安排业绩补偿承诺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相关规定。
九、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十、本次交易对方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因此,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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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
关规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十一、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
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二、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天津普
林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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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志文 曾文辉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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