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2023-05-2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
源承销保荐”)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独
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1、上市公司聘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
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深圳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2-1-7-1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
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2-1-7-2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志文 曾文辉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2-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