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3-08-1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之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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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之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3)-05-145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津普林”、“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
本次重组,本所已出具嘉源(2023)-02-046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普
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及嘉源(2023)-02-
059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对本次重组相关人员在天津普林本次重组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 6 个月至《天
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
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2022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天津普林股票的情况进
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如下保证:
(1)其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
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所提供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
全部真实;若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2)其提
供的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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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人员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
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天津普林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
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
天津普林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天津普林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签署的自查报
告,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就本次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前 6 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即 2022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
二、本次重组内幕知情人买卖天津普林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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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的于核查期间存在买卖天津普林股票的情况如下:
成交数量 结余数量
姓名 身份/职务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股) (股)
2023-04-27 买入 4,000 4,000
冉达夫 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经办人员
2023-04-28 买入 13,300 17,300
2023-04-06 买入 62,600 62,600
2023-04-19 卖出 -28,100 34,500
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经办人员 2023-04-20 买入 70,800 105,300
李伟
冉达夫之母亲 2023-04-21 卖出 -50,300 55,000
2023-04-26 买入 47,600 102,600
2023-04-27 卖入 61,200 163,800
(1)冉达夫买卖股票情况
对于冉达夫在核查期间买卖天津普林股票的行为,冉达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
具体如下:
“1、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发布提示性公告前,本人并不知悉本次重组事
项的相关信息,并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的前期筹划、论证、商议、决策
等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个人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
信息的分析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
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
本次重组有关的内幕消息,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本人泄露任何与本次重组
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自本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重组事项
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
交易行为。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
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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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李伟买卖股票情况
对于李伟在核查期间买卖天津普林股票的行为,李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
体如下:
“1、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发布提示性公告前,本人并不知悉本次重组事
项的相关信息,并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的前期筹划、论证、商议、决策
等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个人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
信息的分析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
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
本次重组有关的内幕消息,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本人泄露任何与本次重组
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自本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重组事项
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
交易行为。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
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
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
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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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文梁娟
刘 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