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16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出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首次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33 楼 08 单元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6,809,88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59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9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54,510,6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0.05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99,2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2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99,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分别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韩桃子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6,749,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8,6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63%。 根据表决结果,韩桃子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丁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6,748,9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8,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89%。 根据表决结果,丁晨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张扬羽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6,748,8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8,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71%。 根据表决结果,张扬羽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谢文彬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6,748,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8,2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70%。 根据表决结果,谢文彬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肖世练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6,749,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9.9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8,6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63%。 根据表决结果,肖世练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邓延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6,748,9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8,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89%。 根据表决结果,邓延昌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梁融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6,748,8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8,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71%。 根据表决结果,梁融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56,749,3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8,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63%。 根据表决结果,王广旭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748,8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6%;反对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8,2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69%;反对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潘 琳 202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