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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材料: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27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接受西部金属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
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3 年 6 月 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23 年 6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部金
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3 年 6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部金


                                     1
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3 年 6 月 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 2023 年 6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在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西段 15 号西部材料 328 会议
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经本所经办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出席人员情况如下:

     (1)参加 本次股 东大会股 东及股 东代表 共 2 人, 代表有 表决权股 份数为
174,360,092 股 , 现 场 参 加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的 表 决 权 数 量 占 公 司 表 决 权 数 量 的
35.7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
次会议通过网 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 股东共 46 名,代表 有表决权 的股份
37,070,421 股,网络参加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7.59%。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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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1,426,0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1,426,0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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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出具,正本壹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风云                                       刘瑞泉




                                                        王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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