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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材料: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
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西部金属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通过审计监督,严
肃财经法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公司经济秩序,为公司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机构

    (一)公司设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合规部,审计合规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
构,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审计合规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三)审计合规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
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相关事项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忠于职守,
诚信正直,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
的有关经济、技术、管理等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工作事项,与被

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应对审计报告的客观、准确、
清晰、完整及可行性负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一)制(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等。
    (二)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合规部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征求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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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的意见,以重要性、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为基础,确定审计重点和
先后次序,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贯彻落实集团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改进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十)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必要时经主管领
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
建议。

    (十一)完成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
    (十二)监督、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和管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对报送的审计资料的真实
性及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审计发现内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修
订意见。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含相关电子
数据)。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
明材料,相关单位及个人需配合并就审计涉及的事项做出解释说明。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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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
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
审计有关资料的,有权暂时予以封存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十)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必要时经主管领
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直接责任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四个
阶段。
   第九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合规部提交内部审计通知单,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审计合规部组织实施,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可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基建结算审计原则上
由审计合规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
   (三)提前 3 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
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审计的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根据审计范围和实施计划开展审
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通过运用座谈、
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和函证、计算、分析性符合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

的审计证据,综合运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将审计计划及实施过程、证据、结果和其他
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阶段
   (一)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人员以审计底稿为依据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并与被
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
面反馈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二)审计合规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及查证,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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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作出必要的修改。如反馈意见无参考价值或经查证不属实的,则
不予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编写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反映事实清楚、审计证据充
分、审计结论公正、审计评价准确、整改建议可行。

   (四)审计合规部将审计报告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将正式报告和《内部审
计意见反馈表》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阶段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时,被审计单位要遵照执行审计决
定并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合规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要全部立卷归档,归档资料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
审计记录、工作底稿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等。

                              第五章 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合规部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将对照整改报告对
整改情况开展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后续跟踪审计主要由审计合规部实施,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一起实
施。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如被审计单位认为存在以下
情况的,应向审计合规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计合规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一)整改条件不充分,现阶段无法整改的。
   (二)整改时间需要延期或调整的。
   第十八条 后续审计中发现整改措施不当、整改不充分或未按照审计决定和审计

意见进行整改的,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审计合规部将持续跟踪检查,确保整改
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审计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经审计合规部核
实后,报公司主管领导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合规部编制跟踪审计报告并提交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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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及子公司相
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和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主管领导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及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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