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所需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计划经营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

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