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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10-28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并经中国证监会审     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并经深圳证券交
       核未被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更换。    易所审核未被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或更换。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
           ……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        ……
 1     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计专业人士。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
       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    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连续三次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担任独立董事:
           (三)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情形的人员;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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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属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除外)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除外)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除外)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有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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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
    人。                                          人。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董事会可以根据      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董事会可以根据
    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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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
3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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