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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铝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2023-12-14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
三名,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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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
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十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高
管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
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
电话等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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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按照指示行使表决
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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