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2023-12-14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设一名职工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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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
当向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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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及召开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增加和减少
会议议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并说明情况,如需增加新议题,
应将相关材料发送各位监事。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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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
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及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第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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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对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专人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日后颁布的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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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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