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2023-11-11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证券代码:00216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11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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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莱茵生物、本公司、公
指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励计划(修订稿)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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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莱茵生物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涉及事项对莱茵生物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莱茵生物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涉及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
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
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
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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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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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莱茵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2、2022 年 9 月 14 日至 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告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任何对本次股权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
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2022 年 9 月 24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
施 2022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核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并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完成授予登记股票数量为 1,139.76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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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为 5.66 元/股,授予登记人数为 70 人,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
6、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时,《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摘要》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相关内容一并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7、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审
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莱茵生物本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
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自律监管指南》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完成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
施,具体方案如下:以公司总股本742,082,425股为基数,向截至2023年5月11日
股权登记日的在册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派发股利人民
币74,208,242.5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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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的“公司
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及调整后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后,对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 -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 次 调 整 后 ,尚 未 解 除限 售 的 首 次授 予 限 制性 股 票 的回 购 价 格 为 :
P=5.66-0.1=5.56元。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莱茵生物本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调整的程序和方法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及《自
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74 人,
首次授予数量为 1,150 万股,但在资金缴纳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
购授予其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实际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激励
对象为 70 人,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1,139.76 万股限制性股票。
截至本公告日,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已离职不符合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对应 1.76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中,69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A 及以上,可
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对应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为 455.2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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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69 人,共计可解除限售 45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另外,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因未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的 12 个
月内确定激励对象并授出,预留部分权益已失效作废。
除以上调整变化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
容无差异。
(四)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
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
否成就的审议情况如下:
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足解除限售条件。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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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除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
人选;
外,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件。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公司《2022 年年度报
下表所示:
告》,公司 2022 年经审
公司层
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 面解除 计的营业收入为
入增长率(以公司 2021
安排 年度 限售比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1,400,737,343.44 元,
例(X)
第一个解除限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较 2021 年营业收入
2022 X=100%
售期 30%
(1,053,235,426.39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所有激励对象 元)同比增长率为
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32.99%,满足业绩考核目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标。故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为 10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激励
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
对象中,69 名激励对象绩
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效考核结果为 A 及以上,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A、A-、B、C 和 D 六个
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
100%,对应解除限售条
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件成就数量为 455.20 万
评价等
A+ A A- B C D 股。
级
个人解
除限售 100% 80% 60% 30% 0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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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
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9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
事宜。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该事项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自律监管指南》
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9 人;
2、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455.2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742,082,425 股的
0.61%;
3、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
序 获授的数量
姓名 职务 的数量(万 售的数量(万 的数量占目前
号 (万股)
股) 股) 总股本比
1 谢永富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150.00 60.00 90.00 0.0809%
2 白昱 董事、副总经理 80.00 32.00 48.00 0.0431%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3 罗华阳 100.00 40.00 60.00 0.0539%
书
4 郑辉 财务总监 90.00 36.00 54.00 0.0485%
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65 人) 718.00 287.2 430.80 0.3870%
合 计 1,138.00 455.20 682.80 0.6134%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限制性股
票的买卖将遵守《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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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莱茵生物本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已
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
管指南》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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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稿)》
2、《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5、《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吴若斌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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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
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
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若斌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