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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游族网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9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任期结束。
    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
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 1 -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 2 -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
名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长、总
经理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经 2 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1 天通知全体
委员。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发
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 3 -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




                                     - 4 -
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
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
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
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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