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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海金属: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8-29  

证券代码:002182           证券简称:云海金属           公告编号:2023-69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85 号)同意,南京云海特种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宝钢金属有限公司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62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7.81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1,104,22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5,133,962.27(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099,086,037.73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全部汇入公司
指定存储账户,并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出具《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 020019 号)。

    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溧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根据实
际使用及监管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截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相关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开户                        募集资金
       开户主体                               银行账号
                             银行名称                            用途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37795570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份有限公司               溧水支行             18         还有息负债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9020183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份有限公司             南京鼓楼支行          10555       还有息负债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丙
方”) 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
支行 (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坤、 徐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 备查文件
    1、《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
行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