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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3-08-3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
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对公司的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
日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为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7.14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13.48%,均系公司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提供的担保,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
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2、公司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3年
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对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持续风险评估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对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
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反映了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
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
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其管理风险不存在
重大缺陷。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
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公平、合理、风险
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浙江海亮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发表独立意见: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增加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香港海亮、海亮奥托流动资金
的需要,促进其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的事项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为公
司和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公司本次将结项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要求,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经审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非公开发行股
票不超过2,000万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2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七、关于陈东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陈东先生因工作调动的原因,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公
司财务总监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陈东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
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辞职后,陈东先生仍担任公司董
事。

       八、关于邵国勇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邵国勇先生因工作调动的原因,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辞去
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邵国勇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
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辞职后,邵国勇先生仍担
任公司董事。

       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任职资格,认为程疆先生、朱晓宇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之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人员的情况,或被
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2、经了解程疆先生、朱晓宇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认为其
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
上原因,我们同意聘任程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朱晓宇女士为公司财务总
监。




                                            独立董事:邓川、刘国健、文献军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