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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
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监
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薪酬方案,负责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即全年总收入),
年薪包括月工资、年终绩效奖金两部分。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年薪按照职务与岗
位责任等级确定;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
民币 8 万元(税后);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的薪酬标准
    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监事,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
等级确定。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月薪标准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定级规定》。月薪按月发放,
其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为缴纳。全年总收入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及高管人员的绩效
挂钩。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
理办法》,确定高管人员年度全年总收入,全年总收入减已发月薪,其余部分即
构成年终绩效奖金。
    第九条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
确定。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
核管理办法》确定的高管全年总收入低于月薪累计之和的,则不予扣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月薪计算周期为公历自然月,为每月 1 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
于次月 25 日之前准时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 1 日通知,并
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十三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基本年薪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比例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第十四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
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三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上年生产经营成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在不超过本制度
年薪总额度范围内,具体确定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年薪数额及发放方式。
任何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不应当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决定过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