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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
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独董管理办法》”)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依法监督独立董事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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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选举时需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如采用差额选举独立董事
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 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独立董事人数相关的表决票数,即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拟选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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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数之积;
    (二)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
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 获选独立董事按提名的人数依次以得票数高者确定。因获选的独立董事达
不到《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重
新选举以补足人数;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独立董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
对超过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
司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独董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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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
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的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可以就决议事项投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就反对或弃权票说明理
由。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
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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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
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其工作内容如下:
    (一)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总裁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
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
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二)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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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
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四)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的诚信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 社会公认的其他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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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
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
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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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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