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监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
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需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详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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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详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对于属于重大内部信息,按照信
息的重要性原则对相应信息划分为秘级,确定公司知情人员。公司应与相关知情人
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
学习,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建立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协议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重大信息泄密紧急处理办法。重大信息一旦泄密的,保密责
任人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总裁。在此紧急情况下,由董事长、
总裁、董事会秘书、保密责任人共同协商确定泄密的处理办法,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
真实、准确,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相关财务信息公告前,应做好保密工
作,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证监会指定披露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
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
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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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息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
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其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
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三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
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
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
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
粘贴。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
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解聘、罢免;
6、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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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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