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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 意 隆: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16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达意
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达意隆包装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客观的判断立场,经对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决策程序等进行核查,我们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
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以 4.81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宪民、梁彤、陆正华
                                                    202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