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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鱼跃医疗:鱼跃医疗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12-27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
         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从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 会,
         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
         理层进行沟通,分析问题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 案。


         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予以签字确认。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
         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
         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密切关注公
         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泄露内幕信 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利于年报信息保密的
         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词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词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