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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大讯飞: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3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1115 号
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科大讯飞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费林森、黄孝伟律师(下称“天禾

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 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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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30 在安徽省合肥
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 666 号公司 A1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庆峰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 290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763,377,2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5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4 人,代表公司股份 332,257,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3015%,均为 2023 年 5 月 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
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236 人,代表公司股份 431,119,58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8.556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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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63,291,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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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63,291,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3、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63,291,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63,359,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20,145,9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853%;反对 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1%;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7%。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8,248,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关联股东刘庆峰及其控制的公司全部表
决权、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段大为、董雪燕、汪明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20,145,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847%;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7%;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7%。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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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027,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关联股东刘庆峰及其控制的公司全部表
决权、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继栋回避表
决。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20,145,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847%;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7%;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7%。

       7、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63,291,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62,666,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9%;反对 634,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1%;弃权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19,452,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4083%;反对 634,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5277%;弃权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41%。

       9、审议通过《关于未来十二个月为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36,526,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27%;反对 26,842,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63%;弃权 8,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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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93,313,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7.6550%;反对 26,842,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22.3383%;弃权 8,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7%。

    10、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63,358,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20,145,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847%;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7%;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7%。

    11、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35,20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94%;反对 28,165,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95%;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91,990,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6.5544%;反对 28,165,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23.4390%;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7%。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35,20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94%;反对 28,165,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95%;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91,990,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6.5544%;反对 28,165,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23.4390%;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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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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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 贤 榕



                              经办律师:费 林 森



                                        黄 孝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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