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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威视讯:天威视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10-26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
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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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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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
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

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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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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