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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11-14  

Somore                                   山 东 松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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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在 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 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公告要求,如期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刊登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7,985,5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5.6446%,其中:出席会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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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5,209,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34.16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75,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4786%。通过现场和网络方

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886,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4914%。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1 月 7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和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

议:

     1.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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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

中,由工作人员田蕾、邢丽平负责计票,股东代表刘锐、刘建宁,监

事代表迟宗蕊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

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审议通过,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第 2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并披露,具体如下:

     1.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955,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票 3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

过。

     2.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7,963,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票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12,864,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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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4%;反对票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五、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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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孙鹏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向海平                  王毓朝

                                            202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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