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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股份:关于亚太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2023-11-28  

证券代码:002284           证券简称:亚太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债券代码:128023            债券简称:亚太转债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太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亚太转债”到期日:2023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一)
    2、“亚太转债”兑付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一)
    3、“亚太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8 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
税)
    4、“亚太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3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二)
    5、“亚太转债”摘牌日:2023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93 号”文核准,浙江亚
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开发行了
1,000 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0.00 亿元。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7〕826 号”文同意,公司 10 亿元可转债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亚太转债”,债券代码
“128023”。
       “亚太转债”将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到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
券》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现将“亚太转债””到期兑付
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

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 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

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为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

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亚太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08 元/张(含

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二、 到期兑付登记日

    “亚太转债”到期日为 2023 年 12 月 4 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4 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太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亚太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08 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包含最后一年利息 2 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

    四、兑付方法

    “亚太转债”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亚太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亚太转债”摘牌日

    “亚太转债”(代码 128023)摘牌日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自 2023 年

12 月 5 日起,“亚太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自 2023 年 11 月 30 日起,“亚太转债”将停止交易。“亚太转债”持有人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3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亚太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

为个人收益的 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

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 2%)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

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税前),实际

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7.60 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

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

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

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

张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

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可转

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

纳税义务。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2761316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