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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莱生活: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8  

                                                    罗莱生活: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86-21-58773177      传真:86-21-58773268
                                   二零二三年五月
罗莱生活: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莱生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何培英律
师、张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
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
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
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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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已 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罗莱生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
记方式、网络投票规则、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相关事项。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上
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339 弄 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薛伟成主持。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79,574,20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28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65,702,86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6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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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3,871,33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65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3,871,33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5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3,871,33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65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公告
的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1、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2023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绩效方案》;
     8、审议《2023 年度监事薪酬(津贴)绩效方案》;
     9、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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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由公司股东代表对
表决票进行清点,本所律师及监事对表决票的清点进行了监督。会议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9,313,3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67%;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10,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119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09%。
       议案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9,313,3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67%;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10,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119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09%。
     议案 3、《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9,313,3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67%;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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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9%;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10,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119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09%。
     议案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9,313,3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67%;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10,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119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09%。
     议案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9,370,3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7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67,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30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67,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30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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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股份共计 265,702,86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67,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30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2023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绩效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9,370,3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7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67,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30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2023 年度监事薪酬(津贴)绩效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9,370,3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7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67,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30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9,370,3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7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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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67,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30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10,4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119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09%。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股份共计 265,702,869,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10,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119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09%。
     议案 11、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9,313,3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67%;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10,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119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09%。
     议案 12、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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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莱生活: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同 意 279,370,3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7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67,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301%;反对 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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