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莱生活: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06
罗莱生活: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86-21-58773177 传真:86-21-58773268
二零二三年六月
罗莱生活: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莱生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何培英律
师、张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
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
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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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
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已 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罗莱生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
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
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规则、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相关事
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上
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339 弄 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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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薛伟成主持。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77,685,60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06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65,702,86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63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1,982,73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42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1,982,73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2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1,982,73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42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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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公告
的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1、审议《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由公司股东代表对
表决票进行清点,本所律师及监事对表决票的清点进行了监督。会议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7,679,9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0 % ; 反 对 5,6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977,1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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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530%;反对 5,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7,679,9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0 % ; 反 对 5,6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77,1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0%;反对 5,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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