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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云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3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
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
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博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沙市

                                       1
雷锋大道 346 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数 179,173,65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637%。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
份数 117,339,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744%,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61,833,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9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
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2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03%;反
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143%;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03%;反
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143%;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03%;反
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3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143%;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03%;反
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143%;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03%;反
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143%;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03%;反
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00 股,占

                                     4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143%;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03%;反
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143%;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03%;反
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143%;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03%;反
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143%;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5
股份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03%;反
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143%;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03%;反
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143%;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03%;反
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143%;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6
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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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朱志怡                              朱志怡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吴涛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