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8-10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3-055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
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慕英杰、刘伟杰、程向红、王谭亮采取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5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慕英杰、刘伟杰、程向红、王谭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冲回不及时。公司个别项目收入调整不及时,导致相关年度财务报
表收入金额不准确。
二是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不恰当。部分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点不恰
当,导致 2022 年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
三是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不恰当,存在个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
产减值准备计提不恰当、未对同一客户使用统一方法计提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
等问题。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慕英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伟杰作为公司
时任总裁,程向红、王谭亮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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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
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
训。公司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北
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不断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
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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