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关于“20东林G1”票面利率调整和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23-11-28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3-075
债券代码:149263 债券简称:20东林G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东林G1”票面利率调整和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
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20 东林 G1”)的发行人,有权决
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
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5.20%,在本期债券的第 3 年末,本公司选择下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 420 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 2023 年 12 月 23 日(含)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不含)票面利率为 1.00%。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3、回售登记期:2023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仅限交易日)。
4、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 年 12 月 25 日(2023 年 12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5、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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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20 东林 G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20 东林 G1”的收盘价
为 99.834 元/张,回售期间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
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6、本次回售申报不可以撤销。
7、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8、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前,如持有人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付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为保证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代码:149263.SZ。
3、债券简称:20 东林 G1。
4、发行规模:10.00 亿元人民币。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5.20%。
7、计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起息日:2020 年 12 月 23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2 月 2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
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12 月 23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5 年 12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12 月 23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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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
利息)。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既可
上调票面利率,也可下调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站或以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
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
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回售
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
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
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负面,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6、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7、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5.20%,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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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420 个基
点,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1.00%,并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
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下调票面利率后,有效
期内的债券派息兑付列表如下:
派息 派息/兑付 年利率 计划面值 每张兑付本 每张派息 每张派息/
类型 起息日
标记 日 (%) (元) 金额(元) 金额(元) 兑付额(元)
派息 是 2022/12/23 2023/12/23 5.20 100 0 5.20 5.20
派息 是 2023/12/23 2024/12/23 1.00 100 0 1.00 1.00
全部
是 2024/12/23 2025/12/23 1.00 100 100 1.00 101.00
兑付
注:如派息日或兑付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23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仅限交易日)。
2、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3、回售申报安排: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
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不可撤单,
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
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
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4、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3 年 12 月 25 日(2023 年 12 月 23 日为非交易
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
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5、本次回售申报不可以撤销。
6、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7、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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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 年 12 月 25 日(2023 年 12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22 年 12 月 23 日(含)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不
含)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5.20%。每 10 张“20 东林 G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人实际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1.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
(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0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
账户中。
五、回售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间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当日收市
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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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 年 11 月 6 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有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柯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 6 层 601 号
联系电话:010-59388886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璐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联系电话:010-81152586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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