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3-084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海灏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 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万博四路 42 号海大大厦 2 座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 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及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临时提 案暨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参与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109,761,313 股,约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下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63,749,970 股的 66.70%;其中现场参与的 股东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17,558,342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15%;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股东 10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2,202,971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5%。参与的中小投资者(除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10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8,759,710 股,约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3 个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1,109,742,513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 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18,8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98,740,910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18,800 股反 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调增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1,068,321,991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659%;41,439,322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41%;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57,320,388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10%;41,439,322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490%;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黄志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 412,244 股)作为关联股东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09,349,069 股。 表决情况为:1,020,936,448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0302%;607,96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87,804,661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17,639 股),约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10,347,089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178%;607,96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9%;87,804,661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6,417,639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7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