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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大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2023-10-20  

                        广东海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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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
         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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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
                  作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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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
         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
         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
         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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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
           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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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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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及其成员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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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O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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