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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大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2023-10-20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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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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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
             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
             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及沟通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五)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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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推介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   现场参观
           (十)   路演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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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
           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
           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
           进行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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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
           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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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
           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
           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在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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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
           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
           复。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
           可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
           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
           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
           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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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
           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
           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
           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
           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
           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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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聘用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
           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
           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
           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
           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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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
           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
           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
           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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