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18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向控股子公司浙江
燕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燕华”)向宁波银行海曙支行申请的
综合授信额度 2,000 万元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底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0.70% , 截 至 本 担 保 公 告 日 , 合 计 对 外 担 保 实 际 余 额 为
154,545.29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4.43%。
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
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
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浙江燕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且浙江燕华资信
状况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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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
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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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赵世君
胡 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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