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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3-11-09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1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
于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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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
以2023年11月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8.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1名激励对象授予6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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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赵世君




   胡   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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