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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利斯: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3-11-16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49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1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思敏女士。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61,449,841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1.10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60,673,34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98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76,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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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7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2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76,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21%。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
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60,713,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85%;反对
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157%;反对 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8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60,713,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85%;反对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157%;反对7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43%;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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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260,713,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85%;反对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157%;反对7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4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 260,713,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85%;反对
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157%;反对 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8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制度》

    同意 260,713,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85%;反对
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157%;反对 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8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吴志林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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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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