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5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 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法 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
3.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电子文件、视频 材料)均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 有副本材料
及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 上的签名和
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视频资料均为原始资料且未经剪辑、修改或加 工;并且已
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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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
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 开的合法合
规性、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及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登记方式、登记 时间、登记
地点、登记手续、会议联系方式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等事项及备
查文件。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三)14:0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
议通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
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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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数为 101,754,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9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 40 名,代表股份数为 24,269,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22%。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 集人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提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 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
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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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26,024,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26,024,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26,024,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26,024,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5. 《关于拟订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 126,010,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
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26,024,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7.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24,269,3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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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126,024,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9.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同意 126,010,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
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0.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26,024,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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