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08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全球投资者
对公司 “新能源材料制造+城市矿山开采”业务发展的长期信心,增强公司股票
的长期投资价值,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后
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保障人才可持续发展,激发员工奋斗精神,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为广大
投资者创造良好回报。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价格为市场
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
护,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提升公司价值,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实
现可持续发展,同时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
202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