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17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
的委托,指派邓洁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格林美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首
都体育馆南路 6 号新世纪日航饭店二楼山东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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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232 人,代表股份数 189,918,804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3.6981%。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均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格林美股东。上述股东代表股份
数为 4,152,100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0.0808%。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228 人,代表股份数为 185,766,704 股,占格林美股
份总数的 3.6172%。
(三)格林美全部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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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建设新能源用红土镍矿湿法
冶炼项目(镍中间体)(30,000 吨镍/年)合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189,528,204 股同意、390,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3%、0.2057%、0.0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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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 洁
负责人:赖伟坚
中国 广州 陈晓璇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