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1月制订)2023-11-28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
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
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
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
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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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二)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 独立董事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
是否健全及委托理财投资对公司的影响等发表独立意见。
(四)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期限、范围内进
行投资理财。由于委托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提高办理效率,由公司董事
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相关
事宜的审批及风险控制。
(五)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 根据发行理财产品的机构及产品风险类别的不同,划定决策主办部门。
其中发行理财产品的机构为银行且拟购买产品风险等级为 PR2 以下的,由公司财
务部负责拟定理财方案及日常管理;其他委托理财产品由公司投资部负责拟定理
财方案及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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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时,由公司相应部门按权限将委托理财单项方案及
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报告等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审批;
(三) 公司财务部统筹资金情况,汇总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包括理财
资金限额、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别、期限以及委托理财授权范围等,此方案根据审
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 发行理财产品的机构为银行且拟购买产品风险等级为 PR2 以下的,由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定理财方案及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根据公司资金预算及经营发展战略拟定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
(二) 负责委托理财单项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
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 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 公司进行的单项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五) 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及收益。
(六)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发行其他委托理财产品(发行理财产品的机构为非银行机构或拟购买
产品风险等级为 PR2 以上)的,由公司投资部负责拟定理财方案及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委托理财单项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
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 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 公司进行的单项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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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据并及时提交公司财务部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
归档。
(四) 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及收益。
(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 公司责任部门(根据第八条第(一)确定,下同)指定专人于每月结
束后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内部审计、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本
月委托理财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公司责任部
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证券事务部、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
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二)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责任部门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
向,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
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异常情况包括受托方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经营出现
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等影响受托方资信能力和经营能力的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跟踪公司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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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信息披露
(一) 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证券事务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二) 单项委托理财有关情况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应将每笔委托理财情况及时
向证券事务部通报,由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2、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责任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事务部应确保披
露的内容和责任部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给公
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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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存在相抵触的情形,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