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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力索具: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28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

       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总裁)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

       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 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 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章 总经理(总裁)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一(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副

       总裁)、财务总监对总经理(总裁)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

       总监: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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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八条 总经理(总裁)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总裁)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总裁)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总经理(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

         章程和总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总裁)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总裁)工作,分

         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副总裁)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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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总经理(总裁)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总裁)授权代行总经理(总裁)

         部分职责;

  (二) 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总裁)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 根据总经理(总裁)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

        (季、月度)的工作计划,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和论证,经总经理(总

        裁)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 深入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总经理(总裁)或总经理(总

         裁)办公会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 完成总经理(总裁)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

         监督;

  (五) 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六) 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七) 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八) 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

         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九) 总经理(总裁)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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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职务提供担保;

(十一)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

         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十二)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十三)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层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

         开并提请总经理(总裁)或董事会批准。不得安排自己的近亲属在公司或公司的

         控股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

         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四章 总经理(总裁)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一节 总经理(总裁)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总裁)办公室,作为总经理(总裁)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

         机构。

                      第二节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总裁)在行使本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

         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案;

  (二)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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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 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

         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 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 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

         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 其它需要提交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由总经理(总裁)主持,总经理(总裁)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由总经理(总裁)指定副经理(副总裁)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月初召开;临时会议可

           随时通知召开。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他相关

           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

           听取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总裁)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理(总裁)

           在作出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

           (总裁)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总裁)

           或总经理(总裁)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总裁)有义务将

           该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室负责收集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题、通知会议、承办

           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总裁)审定后,应于会

           议召开一(1)天前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出席人员。

           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总经理(总裁)办公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应于会议召开前向总经理(总裁)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总裁)办公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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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总裁)后予以安排。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会议一般不穿

           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提前一(1)

           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查阅。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

           会议的总经理(总裁)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内容

           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会议

           发言要点;会议决定。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由公司总经

           理(总裁)办公室存档。需要保密的文件,应注明秘密等级,承办单位按照公

           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总经理(总裁)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总裁)主持实施公司投资计划。根据公司投资项

           目管理规定,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室将项目可行性报

           告及有关材料提交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属于总经理(总裁)办公会

           决策范围之内的项目,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批准实施;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内

           的项目,由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实施;董事会决策范围

           之外的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投资项目应确定管理团队,实施审计监督、

           跟踪评价、专题报告和现场检查制度,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按

           照公司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管理规定进行项目过程审计和竣工验收。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总裁)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

           监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总裁)在任免

           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总裁)决定

           任免。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

           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

           原则,由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批准。

   (四) 公司对于重大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

           程序的内容,制定相关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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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同时满足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

           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0.5%。

   (三) 公司发生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第(一)、第(二)项规定的,适用第(一)、

           第(二)项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或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第(一)至第(二)项规定,已按照第(一)至第

           (二)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应当每季度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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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总裁)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等,总经理(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总裁)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总裁)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需

           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总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

           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 “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低于”、“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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