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同德化工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7-27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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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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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翟颖律师、郑国玉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同
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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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3 年 7 月 11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 14 点在公司总部 9 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烘先生主持。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具体如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15 开始至股市交易结束。
(四)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98,069,5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40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5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8%。参会股东均为 2023
年 7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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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两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监
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069,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5%;反
对 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9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77%;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2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069,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5%;反
对 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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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9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77%;反对 5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2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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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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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张培义
承办律师:
翟 颖
承办律师 :
郑国玉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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