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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2-09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规则》第 3.4.6 条、第 6.1.2 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
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
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
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
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重新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
有关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
    (四)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
原因;
    (五)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三节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
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
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
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
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
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会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
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
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上市
规则》所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五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五)
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
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
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
适用)等。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及
时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第六十六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六十六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八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
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
影响等。
    第七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
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
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
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
度较大;
    (二)因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不触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七十条第三
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
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七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业
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七十六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
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
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
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
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
露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十条 分配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 10 股
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本次转
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
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
每股收益或本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的声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三条 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公司可以聘请
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
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
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
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
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
股数量、比例。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
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
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第八十九条 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
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九十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
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
资金总额与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进行对照,就回购实施
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九十一条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
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
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修正转股价格的;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
分立等情况的;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
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
转股的公告。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满足,
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预计赎回条件触发日的五个交易日前至少发布
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当日决定是否赎回并于次一交
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五个交易
日至少发布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决
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公告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
此后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后公告回售结
果及其影响。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本所规定应当停止交易或者转让、
暂停转股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公告。
    第九十七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本所规定应当停止交易或者转让、
暂停转股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公告。
    第九十八条 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或境外市场上市的,在公司首次
披露分拆相关公告后,应当及时公告本次分拆上市进展情况。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
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
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
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报告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
    (一)变更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
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
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
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
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
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
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
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
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
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
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
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
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签发。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
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
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
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
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4、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层的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层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1、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
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4、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3、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5、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6、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
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中的至少一家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
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
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进行
保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
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
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
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提供。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不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情况、改良
和处理意见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分类专卷管理并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保管。
       第一百四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
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
纸、网站当日起两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
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
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
的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财务负
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有关责任人
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四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
露公司秘密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内部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
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内部处分。造成经济
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1-28208786
                       电子邮箱:yasha_002375@163.com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或本
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
“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报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