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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源钨业: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或“章源钨业”)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指派金诗晟律师、周烨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
午14:30在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多媒体
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分别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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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多媒体会议室
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2)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7)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a) 《关于公司董事长黄泽兰先生薪酬的议案》;
             b)《关于公司董事黄世春先生薪酬的议案》;
             c) 《关于公司董事范迪曜先生薪酬的议案》;
             d)《关于公司董事刘佶女士薪酬的议案》;
             e) 《关于公司董事陈邦明先生薪酬的议案》;
             f) 《关于公司董事潘峰先生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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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王安建先生津贴的议案》;
             h)《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张洪发先生津贴的议案》;
             i)《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武文光先生津贴的议案》;
             j)《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9) 《关于 2023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
度及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议案》;
     (10)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
     (11)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 《关于第六届独立董事 2023 年度津贴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a) 选举黄泽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b)选举黄世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c) 选举范迪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d)选举刘佶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 选举陈邦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f) 选举潘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a) 选举王京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b)选举韩复龄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c) 选举王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a) 选举刘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b)选举曾桂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
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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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截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授权
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股份 570,211,46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1.7000%,其中
中小股东 16 名,代表股份 4,057,11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390%。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
表公司股份 567,227,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772%;其中中小股东 3 名,
代表股份 1,073,42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16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2,983,6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29%。
其中中小股东 13 名,代表股份 2,983,69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229%。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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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并按规定在网
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
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3 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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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律师                    金诗晟   律师




                                                      周烨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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